申國慶等7人開設賭場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2月前后,被告人申國慶、袁先明、羅俊鐵、黃馮及周燕(在逃)、方奔(另案處理)糾集在一起,先后分別在洪江市黔城鎮古城社區居委會老爺巷21號申國慶家、黔城鎮古城社區王有為故居、黔城鎮小江村等處開設流動賭場。其中被告人袁先明作為賭場股東負責處理社會上關系,對賭場提供安全保護;申國慶、羅俊鐵、方奔、周燕、黃馮作為賭場股東負責在賭場中坐莊、撐方;為保障賭場正常運轉,賭場雇請被告人曾小龍以及舒偉偉(另案處理)、張師沅(在逃)等人在賭場中抽頭漁利;被告人向開虹為賭場提供安全保護,申繼貴(另案處理)負責聯系場地、采買等后勤工作。期間,為獲取不法利益,賭場內部人員之間、賭場與外部社會涉嫌涉惡人員之間先后多次發生尋釁滋事、聚眾斗毆。
2018年春節前后至2018年8月初,被告人申國慶又先后分別在其家里及黔城鎮小江村等地開設流動賭場,并雇請安排被告人黃江負責在賭場中抽頭漁利,申繼貴(另案處理)負責聯系場地、采買等后勤工作。
【裁判結果】
根據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洪江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申國慶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袁先明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羅俊鐵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黃馮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向開虹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曾小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黃江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提出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申國慶、袁先明、羅俊鐵、黃馮等惡勢力犯罪分子多次分別在洪江市黔城鎮等地、特別是在國家4A景區黔陽古城內開設流動賭場,持續時間長、參賭人員眾多;期間,為獲取不法利益,賭場內部人員之間,賭場與外部社會涉嫌涉惡人員之間多次發生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嚴重擾亂了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破壞黔陽古城的形象和社會治安,影響極壞。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處該伙惡勢力犯罪分子,有力打擊遏制了惡勢力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凈化了當地特別是黔陽古城的社會環境,促進了當地居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