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中院發布4起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4-08-15 08:49信息來源:懷化新聞網

案例1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濫伐林木,被判處有期徒刑并罰款

【基本案情】

楊某某分別于2018年6月、2019年11月購買了村民楊某漢位于新晃侗族自治縣涼傘鎮壩某組及村民姚某楠、姚某椿位于某灣的林木,楊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違反國家森林法規,濫伐林木,立木蓄積共計52.2305立方米。2018年7月30日至2021年5月8日期間,新晃侗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民警多次傳喚楊某某未果。2021年5月8日,公安民警在楊某某家中將其抓獲歸案。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于2021年9月6日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裁判結果】

楊某某在明知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濫伐林木,立木蓄積共計52.2305立方米,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由楊某某承擔位于新晃侗族自治縣涼傘鎮壩某組楊某漢、姚某楠、姚某椿山林的生態資源修復費用共計人民幣12330元。

【典型意義】

濫伐林木的行為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除刑事責任外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通過該案,不僅讓楊某某認識了自己的錯誤,承擔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責任,同時以公開審理的方式以案釋法警示宣傳,提高了村民保護森林生態資源法治意識,教育引導村民砍伐、出售樹木應依法向林業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相關審批報備手續,增強了人民群眾的環保理念,發揮了司法在環境資源保護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2在禁漁期、禁漁區電魚,構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處罰,同時還需要進行生態修復

【基本案情】

芷江侗族自治縣境內沅水干流及其一、二級支流為禁捕水域,禁捕期限從2022年5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2023年3月30日23時許,楊某桃、楊某有從家中攜帶電魚的工具在舞水河芷江侗族自治縣巖橋鎮河段,進行電魚非法捕獲水產品1公斤。2023年3月31日23時許,楊某桃、楊某有再次從家里攜帶電魚的工具在舞水河芷江侗族自治縣巖橋鎮河段,進行電魚非法捕撈水產品39.4公斤。

【裁判結果】

楊某桃、楊某有違反國家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處楊某桃、楊某有管制三個月,對非法捕獲的漁獲物予以追繳,對非法捕撈所使用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同時,楊某桃、楊某有需共同承擔漁業損失恢復費用人民幣22064元,用于采購規格為3-10cm的青魚、草魚、鰱魚、鳙魚魚種,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在芷江侗族自治縣巖橋鎮境內進行人工增殖放流,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

【典型意義】

該案判決體現了人民法院積極探索適用環境修復履行的判決執行方式,在依法判決被告人實刑的同時,責令其在實施犯罪水域投放魚苗,用于修復流域生態環境,展示了人民法院預防為主、注重修復的綠色司法理念,實現了懲治違法犯罪、賠償經濟損失、修復生態環境“一案三效”的有機統一。

案例3生態環境無法完全修復的,應準許采用替代性修復方式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3日,米某某分別以100元至120元每株的價格購買了辰溪縣潭灣鎮某村村民謝某某等5戶位于辰水邊“沙灣”地段歐美楊24株、梧桐樹3株、桑樹1株。同年4月4日至4月5日,米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工人將上述林木全部采伐并加工成原木,銷售至辰溪縣某木材加工廠,得木材款15630元。經湖南省辰溪縣林業資源監測中心鑒定:被告米某某砍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積16.2418立方米,采伐林木屬于公益林。

【裁判結果】

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米某某的行為造成了國家林業資源損失,破壞了生態環境,構成民事侵權。雖米某某已受到了刑事追究,但其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仍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米某某補植面積約1.05畝的苗木496株,補植后3年內連續撫育5次,并在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新聞媒體上刊登公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以替代性修復方式作出判決,既保障了生態環境的健康趨向,又明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責任承擔,確定了濫伐林木違法行為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實現了“審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對于因濫伐林木無法完全修復的情況,該案提出替代性修復方式進行環境修復,最大程度地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案例4明知是非法捕撈漁獲物而收購,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6月,唐某某明知唐某甲(已判刑)、王某(另案處理)銷售的漁獲物為沅江河域非法捕撈所得,仍先后多次駕車至洪江市江市鎮某處收購漁獲物,共計價款25006元。案發后,唐某某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裁判結果】

唐某某明知是他人違法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洪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處唐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典型意義】

沅江流域漁業資源豐富,保護生物多樣性是維護水生態、改善水環境的重要途徑。非法捕撈、收購、銷售的行為,破壞了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損害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人民法院堅持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全鏈條打擊違法行為,既懲治捕撈者,也懲治收購者,斬斷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利益鏈條,維護沅江流域生態系統平衡,對筑牢沅江流域生態安全邊界具有積極意義。

(蔣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