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業應對疫情影響和復工復產相關政策公示

發布時間:2020-05-26 10:24信息來源:通道縣政務服務中心

根據省市要求,現將支持企業應對疫情影響和復工復產相關政策公示如下:

一、稅費優惠

1、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發生重大損失的企業,可依法依規申請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湘政發〔2020〕3號)

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產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湘政發〔2020〕3號)

3、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繳納稅款的中小企業,準予延期申報或延期繳納稅款,最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未按規定期限進行稅費種申報、財務報表報送、稅款繳納的,免予稅務行政處罰。(湘政發〔2020〕3號)

4、自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5、自1月1日至3月31日,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湘政發〔2020〕3號)

6、自1月1日至3月31日,對衛健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免稅進口物資已征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湘政發〔2020〕3號)

7、自1月1日起,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捐贈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湘政發〔2020〕3號)

8、自1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9、自1月1日起,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10、自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11、1自1月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12、自1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13、自1月1日起,對進入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并與新型冠狀病毒相關的防控產品,免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對進入藥品特別審批程序、治療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藥品,免征藥品注冊費(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

14、自1月1日起,免征航空公司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

15、自2020年3月1日零時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時,免征進出口貨物,即出口國外和國外進口貨物的港口建設費。(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14號)

16、自2020年3月1日零時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時,減半征收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14號)

17、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

二、融資貸款

18、自3月1日至6月30日,免收企業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變更登記、異議登記費,免收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營銀行、獨立法人直銷銀行等10類金融機構征信查詢服務費。(發改價格〔2020〕3291號)

19、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企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并通過適當降低利率、信貸展期、續貸、減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給予支持,切實做到應續盡續、能續快續(湘政發〔2020〕3號)

20、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小微企業新發放貸款,利率原則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業貸款加權平均利率,綜合融資成本要較上年降低0.5個百分點,其他貸款費用能減則減、能免則免。(湘政發〔2020〕3號)

21、對確實發生損失的小微企業貸款,優先納入信貸風險補償范圍,并將補償比例由50%提高到60%,單筆貸款補償金額上限由100萬元提高到110萬元(湘政發〔2020〕3號)

22、中央安排專項再貸款50億元用于支持長沙銀行等地方法人機構向重點防控物資名單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湘政發〔2020〕3號)

23、對列入專項再貸款和財政貼息名單的重點企業,各銀行貸款利率上限為最近公布的1年期LPR減100個基點,由中央財政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企業實際融資成本應低于1.6%,鼓勵金融機構以低于上限利率發放貸款。(長銀發〔2020〕19號)

24、將納入再擔保體系的融資擔保機構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受疫情影響較大小微企業的擔保業務(不超過1000萬元),全部納入再擔保體系分險范圍。對在疫情期間辦理符合備案條件的企業擔保項目,減半收取再擔保費用。(湘政發〔2020〕3號)

25、防疫物資重點生產企業擬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掛牌的,省財政優先給予直接融資補助;擬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私募債、私募可轉債的,省財政優先給予利息補助;到湖南股權交易所掛牌的,免收掛牌費。(湘政發〔2020〕3號)

26、各金融機構要通過線上服務等方式,為企業提供貸款審批、資金結算等服務。通過專項再貸款發放的優惠利率貸款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最長不超過48小時。開通綠色通道,對因防疫急需開戶而手續不全的,銀行可向當地人民銀行備案后先開立后補報、先開立后核準。(湘政發〔2020〕3號)

27、在疫情防控期間,對重要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按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湘政發〔2020〕3號)

28、農業信貸融資擔保公司為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新增貸款提供政策性擔保,擔保費統一從1%下調至0.5%;對到期擔保貸款展期續貸的,按新增貸款享受擔保費補貼。疫情期間,省農擔公司要對春耕生產及穩產保供農產品生產項目開啟綠色通道,加快審批流程,限10個工作日辦結。(湘農聯〔2020〕19號)

29、省財政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從銀行獲取農業生產經營貸款的,按照貸款規模及銀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30%-50%貼息,貸款利率低于銀行市場報價利率的,按實際利率計算。(湘農聯〔2020〕19號)

30、拓寬“銀稅互動”范圍,申請“銀稅互動”貸款的受惠企業由納稅信用A級和B級企業擴大到A級、B級、M級(新設立企業)。(湘稅發〔2020〕14號)

31、鼓勵信用優良企業發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為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提供流動性支持。允許債券發行人使用不超過40%的債券資金用于補充營運資金,同時將委托貸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寬為“對單個委貸對象發放的委貸資金累計余額不得超過5000萬元且不得超過小微債募集資金總規模的10%”。(發改辦財金〔2020〕111號)

32、對于自身資產質量優良、募投項目運營良好,但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允許申請發行新的企業債券專項用于償還2020年內即將到期的企業債券本金及利息。(發改辦財金〔2020〕111號)

33、對受疫情影響的出險客戶優先辦理保險理賠,做到應賠盡賠快賠。加大能為疫情防控提供保險保障的產品推廣,可在重疾險等健康保險產品中擴展承保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責任,有效提供保險供給。(長銀發〔2020〕19號)

34、地方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2020年全年對小微企業減半收取融資擔保、再擔保費,力爭將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進一步提高支小支農業務占比,確保2020年新增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金額和戶數占比不低于80%,其中新增單戶500萬元以下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金額占比不低于50%。(財金〔2020〕19號)

三、就業用工

35、從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免。以單位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執行。(湘人社規〔2020〕3號)

36、從2月起至4月,減半征收全省大型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免。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參照執行。(湘人社規〔2020〕3號)

37、受疫情影響,申請緩繳前連續3個月累計虧損的企業,可申請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已停保的企業或完全停產的企業,不再辦理社會保險費緩繳手續。(湘人社規〔2020〕3號)

38、6月底前,企業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湘政發〔2020〕3號)

39、用人單位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允許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補繳。(湘政發〔2020〕3號)

40、疫情防控期間,對符合條件的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其中深度貧困地區返還60%)。(湘政發〔2020〕3號)

41、將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裁員率標準由不高于上年度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放寬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對參保職工30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率放寬至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20%,以上關于裁員率的規定執行時間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湘人社規〔2020〕2號)

42、將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企業穩崗返還標準提高到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70%(湘人社規〔2020〕2號)

43、從3月1日起,統一將全省失業保險待遇提高到最低工資標準的90%。推動落實農民工同等享受失業保險相關待遇。新參保農民工,按照城鎮職工同等標準參保繳費,享受同等待遇,各經辦機構可直接在業務系統內辦理。(湘人社規〔2020〕2號)

44、疫情防控期間,對企業吸納登記失業人員就業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經批準可緩繳的企業在申請此項補貼時可視同為按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可給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資金中列支。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與一次性崗位補貼不重復享受。(湘人社規〔2020〕2號)

45、對《湖南省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目錄(2019-2021年)》(湘人社發〔2019〕17號)規定的各類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普遍提高50%。原有規定上浮的地區和人員,按原有比例享受職業培訓補貼,不疊加享受。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確定為緊缺職業(工種)的,普調后其培訓補貼標準上浮10%的規定仍繼續執行。(湘人社規〔2020〕2號)

46、對參保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給予企業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訓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湘人社規〔2020〕2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47、對2月底前復工復產的企業,疫情防控期間由所在園區負責提供上下班專用車輛;對異地集中返廠員工,由省統一協調做好交通服務(湘政發〔2020〕3號)

48、支持創新創業帶動就業示范基地、創業孵化基地、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建設,從省本級就業資金中安排1億元經費給予縣級財政補貼,主要用于補貼入孵企業房租、水電費等。(湘政發〔2020〕3號)

49、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因受疫情影響可展期一年,繼續財政貼息支持,并相應調整信用記錄。(湘政發〔2020〕3號)

50、省級新增1000萬元獎補資金支持創業載體建設,各級安排的創業載體獎補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基地、園區減免在孵企業的房租、水電費等支出。(湘人社規〔2020〕2號)

51、對為防疫物資生產重點企業提供職業介紹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農村勞務經紀人,在疫情防控期間每成功介紹1名勞動者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的,給予300元/人的就業創業服務補助。(湘人社規〔2020〕2號)

52、疫情防控期間,中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穩定就業1年以上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可按1000元/人的標準給予其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湘人社規〔2020〕4號)

53、政府投資開發的孵化基地等創業載體應安排一定比例場地,免費向高校畢業生、農民工等重點群體提供。(國辦發〔2020〕6號)

四、財政獎補

54、省預算內基建投資對春節期間未停工停產的企業或2月底前復工復產的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適當予以貼息,對疫情防控期間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創新創業平臺以及直接參與疫情防控貢獻突出的企業適當予以獎補。(湘政發〔2020〕3號)

55、疫情防控期間,對省內防疫物資重點生產和流通企業,因價格上漲造成成本增加的,經核實利潤后,省財政給予專項補貼。(湘政發〔2020〕3號)

56、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主動對接,積極加大防疫物資生產企業融資支持,快速辦理省重點聯系企業的技術改造、流動資金貸款,并給予利率優惠,由省制造強省專項資金給予50%的貸款貼息支持。(湘疫防物資辦〔2020〕6號)

57、支持防疫物資生產企業抓緊開展擴產擴能技術改造,對符合條件的,由省制造強省專項資金按設備投資額的50%給予補助。(湘疫防物資辦〔2020〕6號)

58、支持具備一定條件的企業轉型生產口罩、防護服、消殺用品等,對生產出符合標準產品的,由省制造強省專項資金按企業轉產設備投資額的50%給予補助。(湘疫防物資辦〔2020〕6號)

59、對研發生產檢測試劑、醫療器械的科研攻關企業,給予專項政策和資金支持。(湘政發〔2020〕3號)

60、對2月—6月期間,新租賃“135”工程標準廠房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且完成投產的企業,一次性給予適當租金獎補。(湘政發〔2020〕3號)

61、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生產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免收1個月租金、減半收取2個月租金。(湘政發〔2020〕3號)

62、疫情結束后半年內,對吸引游客人數達到一定規模的旅行社,以及2019、2020年度成功創建國家4A級以上旅游景區,五星級旅游飯店、民宿和營地的企業,給予適當資金補助。(湘政發〔2020〕3號)

63、在全省66個早稻生產重點縣市區支持發展300萬畝早稻專業化集中育秧,穩定水稻生產面積。省財政按集中育秧面積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給予育秧成本補助。(湘農聯〔2020〕19號)

64、省財政對新建、改擴建生豬標準化養殖場按新增產能給予獎補,年產能1萬—3萬頭的,補助50萬元;3萬頭以上的,補助80萬元。對從省外引進原種豬的,給予補助1000元/頭。(湘農聯〔2020〕19號)

65、在疫情期間,對省確定的30家疫情應急加工企業直接收購農民糧食的,省財政適當給予收購費用補貼。(湘農聯〔2020〕19號)

66、省財政支持51個“菜籃子”主產縣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重點支持疫情防控期間保供給基地的生產經營主體。(湘農聯〔2020〕19號)

67、將水稻有序拋秧機、糞污罐等新增納入補貼范圍;將循環運動式育苗設備、田間軌道運輸機列入新產品補貼試點;簡化蔬菜、生豬生產相關的19個品目機具補貼程序。提高農機購置補貼辦理時效,補貼資金結算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湘農聯〔2020〕19號)

68、對藥品、醫療器械、消毒產品等疫情防護產品生產企業運用知識產權開展質押融資獲得貸款的,按省知識產權戰略專項資助標準優先支持。(關于應對疫情服務支持市場主體發展的通知)

五、運營成本

69、從2月17日零時起至疫情防控結束,收費公路免收車輛通行費。(湘政發〔2020〕3號)

70、承擔疫情防控物資、醫療物資、生產物資、人員裝備以及基本生活物資運輸的機動車,不受特護期和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機動車限行規定的約束。(湘環發〔2020〕4號)

71、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氣等,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繳清。(湘政發〔2020〕3號)

72、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業用戶外,現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它電價、大工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含已參與市場交易用戶),電網企業在計收電費時,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湘發改價調〔2020〕80號)

73、2月1日至6月30日,對疫情防控期間暫不能正常開工、復工的企業,放寬容(需)量電價計費方式變更周期和減容(暫停)期限,電力用戶即日可申請減容、暫停、減容恢復、暫停恢復。申請變更的用戶不受“暫停用電不得小于15天”等條件限制,減免收取容(需)量電費。對于疫情發生以來停工、停產的企業,可適當追溯減免時間。(湘發改價調〔2020〕80號)

74、2月1日至6月30日,對因滿足疫情防控需要擴大產能的企業,原選擇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繳納容(需)量電費的,實際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過部分按實計取。(湘發改價調〔2020〕80號)

75、2月1日至6月30日,為疫情防控直接服務的新建、擴建醫療等場所用電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電費。(湘發改價調〔2020〕80號)

76、自2月22日起,非居民用氣門站價格提前執行淡季價格政策。(發改價格〔2020〕257號)

77、暫退部分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暫退范圍為全國所有已依法交納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暫退標準為現有交納數額的80%。被法院凍結的保證金不在此次暫退范圍之內。(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暫退部分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支持旅行社應對經營困難的通知)

78、2020年6月底前,允許工程建設項目暫緩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記錄良好的企業可免繳。(國辦發〔2020〕6號)

六、市場監督

79、公檢法司等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要杜絕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稅務部門要盡量降低檢查稽察頻次,促進企業休養生息。(湘政發〔2020〕3號)

80、嚴格執行“雙隨機、一公開”執法監管制度,對復產復工企業實施“告知承諾”式環保執法,及時提醒其履行環保主體責任并承諾遵法守規。對已安裝遠程監控等非現場檢查方式的,減少檢查頻次,做到無事不擾。(湘環發〔2020〕4號)

81、將國家和地方政府認定的疫情防控相關企業列入環境監管正面清單,減少檢查頻次,實施停產限產等豁免,保障其正常生產。屬于疫情保障防控的建筑施工工地,以及生產疫情防護用品、消殺用品、檢驗檢測儀器、檢測試劑、醫療設備、藥品的企業,暫停執行特護期和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停止施工和限產限排規定。(湘環發〔2020〕4號)

82、復工復產企業辦理環保業務有時限要求、因疫情影響需要延期的,如輻射安全許可證等,可根據申請予以延期辦理。(湘環發〔2020〕4號)

83、鼓勵符合條件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采用自我聲明承諾的方式免評審換證。對于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證、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有效期屆滿不足6個月的,可以辦理許可證延期。對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期申請辦理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換證的單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辦理。(湘市監發〔2020〕17號)

84、對于受疫情影響停產而不能接受監督審核的企業所持有的認證證書,認證機構對認證證書實施暫停等處理的時限,可延遲至疫情解除后3個月。對已到期或即將到期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企業承諾保持生產條件持續合規的,延期至疫情結束后換證。(湘市監發〔2020〕17號,)

85、督促各類藥品醫療器械經營單位正常營業,對藥品批發企業(零售連鎖總部)及藥品零售企業(連鎖門店)一級響應期間《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實行延期備案,確保重點防疫物資的市場供應。(湘市監發〔2020〕17號)

86、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有關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中介機構的資質許可證和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到期的,證件的有效期順延至應急響應解除之日起后30天。(湘應急函﹝2020﹞36號)

87、在應急響應期間,采礦許可證或勘查許可證到期的,礦業權人向所在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后,除在生態紅線或自然保護地內需要整體退出、存在違法采礦行為不能依法辦理延續登記的礦業權外,其許可證有效期順延至應急響應結束后一個月。(湘自然資發〔2020〕5號)

88、上市公司受疫情影響,難以按期披露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的,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延期辦理;難以在原預約日期披露2019年年報的,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湘政發〔2020〕3號)

七、辦事服務

89、建立疫情防控期間重點聯系企業派駐防疫聯絡員制度,協調解決必要的防疫物資、用工、設備、原材料和資金等實際困難,協調落實稅費減免、金融支持、貸款貼息、用工補貼等支持政策。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重點企業,各級政府要“一對一”幫扶,逐一走訪解決問題。對企業反映的困難問題,要特事特辦,第一時間作出反應,本級難以解決的,要及時上報。(湘政發〔2020〕3號、)

90、支持為受疫情影響無法履行國際合約的企業出具相關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湘政發〔2020〕3號)

91、對生產銷售疫情防控物資的納稅人開辟綠色服務通道,提供預約辦稅和特事特辦服務,疫情防控期間暫按需調整其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和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實行即時辦理。(湘政發〔2020〕3號)

92、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加強投資項目建設遠程審批服務,大力實施“一件事一次辦”改革。(湘政發〔2020〕3號)

93、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綠色通道”,做到快送快檢,特殊樣品檢測時間由3天縮短到1天。(湘農聯〔2020〕19號)

94、對于國家和地方政府認定急需的醫療衛生、物資生產、研究試驗等建設項目,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應急服務保障措施。對臨時性的疫情防控建設項目(包括臨時性建設使用,臨時性改擴建或轉產等),加強指導服務,落實環保措施,可以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對疫情結束后仍需使用的建設項目,可采取“告知承諾制”(即建設單位承諾落實有關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即可建設、生產),先開工后補辦手續的方法進行,切實保障有關建設項目及早落地實施。(湘環發〔2020〕4號)

95、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申購排污權但暫時資金有困難的企業,允許撤回申購、延期或分期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湘環發〔2020〕4號)

96、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主動向社會公布辦公網址或辦事咨詢電話,配備專業人員提供全過程指導服務,具備條件的均通過“互聯網”進行線上辦理。(湘環發〔2020〕4號)

97、及時組織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技術服務工作,不再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召開集中審查會。結合實際情況,采取視頻直播、航拍錄像、專家函審、網絡視頻會審等方式,開展技術審查,確保技術審查質量和效率。(湘環發〔2020〕4號)

98、市場主體和各類申請人可登錄湖南政務服務網應用“湖南省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業務系統”在線辦理企業設立、變更(備案)和注銷登記。如確實不便網上辦理,需提交紙質材料的,可以通過郵寄方式遞交材料。申請核準完成后,可在線領取電子營業執照或免費通過郵寄方式獲取紙質營業執照。(湘市監發〔2020〕17號)

99、積極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按照“盡可能網上辦”的原則,引導納稅人繳費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自助辦稅終端等渠道線上辦理,做到絕大多數涉稅事項全程網上辦“一次不用跑”。對于確實需要納稅人繳費人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的事項,實行預約服務,“承諾制”容缺辦理,做到“最多跑一次”。(湘稅發〔2020〕14號)

100、積極推行“互聯網+不動產登記”線上服務,采取網上預約、網上辦理?,F場辦理的,靈活拍照取證(辦事群眾留指紋、戴口罩拍照,疫情過后再補人臉照片),暫緩上門服務。(湘自然發〔2020〕2號)

101、實行“7×24小時”通關服務,8小時之外及節假日推行預約加班。全力保障防疫物資通關“零延時”。海關在疫情期間查驗貨物時,收發貨人可免于到場。(湘關辦發〔2020〕12號)

102、對外貿企業恢復生產、擴大產能急需進口的符合條件的設備、原材料等,實行專人對接、快速審核、快速辦結。(湘關辦發〔2020〕12號)

103、低風險地區不得采取審批、備案等方式延緩開工。(國辦發明電〔2020〕6號)

104、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登記。(國辦發〔202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