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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懷化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8-18 16:06 信息來源:懷化市人民政府

        索引號:431200/2023-024545 文號:懷政辦發〔2023〕19號 統一登記號:HHCR-2023-01010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信息時效期:2028-08-18
        簽署日期:2023-08-18 登記日期:2023-08-18 所屬機構: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所屬主題:市政府文件 發文日期:2023-08-18 公開責任部門: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HHCR-2023-01010

        懷政辦發〔2023〕19號

        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懷化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懷化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18日        


        懷化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解決保障對象的階段性居住困難,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提升保障對象滿意率,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湖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湘建保〔2021〕188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懷化市城區(含鶴城區、懷化國際陸港經開區、懷化高新區,下同)范圍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國際陸港經開區管委會、懷化高新區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體制,形成住房保障多部門聯審機制,明確工作機構和人員,工作經費列入各級各部門財政年度預算。

        鶴城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懷化國際陸港經開區開發建設局、懷化高新區開發建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準入、分配、運營和退出等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管、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稅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工作人員,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方式

        第五條  城鎮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等符合本地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應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對符合規定標準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現應保盡保。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方式分實物配租和發放租賃補貼兩種。

        第七條  發放租賃補貼的戶數列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計劃。租賃補貼標準應根據市場租金水平適時進行動態調整,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

        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季度發放,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賃補貼發放。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八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本地無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申請家庭申請之日起前2年出售、贈與、自行委托拍賣房產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況除外),不屬于無自有住房的情形;

        (三)收入、財產符合本地規定標準;

        (四)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須在本地穩定就業、辦理居住證并連續繳納企業養老保險12個月(含)以上;

        (五)未享受過住房補貼等住房保障政策;

        (六)引進人才和工作退養在當地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住房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七)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國際陸港經開區管委會、懷化高新區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城區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申請家庭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或者指定監護人作為申請人。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或由本人按本辦法規定向就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

        在懷化國際陸港經開區、懷化高新區就業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向開發區公共租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如實提交申請材料,簽訂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申報信息。

        第十一條  建立申請人準入部門聯合審核機構,負責調查核實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申報信息。相關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依規免收相關費用。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審核申請家庭享受住房補貼等住房保障政策情況。

        民政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婚姻登記狀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等相關情況,核查申請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情況。

        公安部門負責審核家庭成員戶籍狀況、居住證辦理情況。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現有房產(包括商鋪、車位等非住宅資產)等情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勞動用工備案、企業養老保險繳納信息。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審核申請家庭成員是否享受優撫情況。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審核申請家庭從事個體工商或投資辦企業等登記信息。

        財政部門負責審核申請家庭財政供養人員工資收入。

        稅務部門負責審核申請家庭成員納稅信息、現有住房和自有房產(包括商鋪、車位等非住宅資產)的現實價格。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及貸款情況。

        交警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車輛登記信息。

        第十二條  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按照以下程序審核:

        (一)受理。城鎮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新就業人員和本地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由用人單位匯總向單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等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在懷化國際陸港經開區、懷化高新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開發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用人單位代表其向開發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開發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請對象及家庭成員的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方面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有異議的通知申請人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復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自然資源和規劃、民政等部門對申請人家庭現有住房狀況、家庭收入、財產等核定情況,審核其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社會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登記為住房保障輪候對象;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該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懷化國際陸港經開區、懷化高新區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輪候保障對象名單,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查合格后,再向社會媒體公示。

        第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組織對正在實施保障的對象和輪候對象每年進行資格復核,對個人和家庭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應及時進行清退或取消輪候資格,并書面告知復核結果。

        第四章  分配與管理

        第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方案,并向社會公布。分配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保障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和地點等內容。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可以采取隨機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分配對象與分配排序,搖號、抽簽等方式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分配對象與分配排序確定后應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分配對象按照分配排序選擇住房,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其中新就業無房職工的租賃期限不超過3年。租金一年一交。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續租,按規定程序提供相關資料。

        申請續租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不再符合條件的,統一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實行輪候制度,輪候期一般不超過3年。對申請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在輪候期內符合本地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房屋租賃相關資料的,可予以發放租賃補貼,并視為已退出輪候。

        優化輪候規則,堅持分層實施、梯度保障。對符合規定標準的城鎮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依申請實現應保盡保;對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輪候期內給予保障;對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新市民,可設立最長住房保障期限,著力解決階段性住房困難。對環衛、公交、快遞等公共服務行業以及重點產業符合條件的青年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實施重點保障。對符合本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優撫對象、傷病殘退休軍人、消防救援人員、城鎮殘疾人家庭、易地搬遷新增人員、城市見義勇為家庭、省部級以上勞模家庭等,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實物配租。對符合本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保障本單位員工,剩余房源由鶴城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懷化國際陸港經開區開發建設局、懷化高新區開發建設局納入本地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統一管理,統籌配租給本地其他保障對象。

        第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在懷化國際陸港經開區、懷化高新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產權單位和懷化國際陸港經開區管委會、懷化高新區管委會管理機構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制定分配方案。準入條件、分配方案須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查,分配情況須備案。

        第五章  使用與退出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簽訂后,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當載明公共租賃住房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狀況、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業服務、房屋維修責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統籌考慮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及市場租金水平、建設成本、保障對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分類分檔確定,并對租金標準進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承租人符合規定(殘疾人、孤寡老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參戰參試退役軍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鶴城區戶口入伍的退役軍人)的,可以申請租金減免。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資產(包括住宅及配套的非住宅資產)的租金收入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地方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維修養護、管理等。

        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的租金收入和罰款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落實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按設計用途使用房屋,嚴禁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房屋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確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督促承租人遵守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共區域的安全秩序、衛生保潔等物業管理規定,承租人按合同約定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規劃設施的用途。

        承租人不得轉借、轉租、轉賣、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同意。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國際陸港經開區管委會、懷化高新區管委會應建立保障對象的部門聯合審查機制。保障對象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住房,或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或違規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相關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取消其保障資格,并書面通知和說明理由。

            不再符合條件的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期滿承租人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且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期滿承租人有自有住房卻拒不騰退的,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按規定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和維護等服務事項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應合理確定購買內容,公開擇優確定承接主體,規范服務標準,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切實提升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專業化、規范化水平。

        第六章  資產與權屬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按投資主體確定房屋權屬。市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產權歸市人民政府所有,房屋產權人登記為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鶴城區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產權歸鶴城區人民政府所有,房屋產權人登記為鶴城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懷化國際陸港經開區、懷化高新區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產權歸懷化國際陸港經開區管委會、懷化高新區管委會所有,房屋產權人登記為懷化國際陸港經開區、懷化高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主管部門。

        政府與企事業單位共建以及經批準的不同投資主體合作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根據出資份額明晰產權,避免國有資產流失。企事業單位投資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產權歸企事業單位所有。

        政府投資建設、企業和其他機構捐建及房地產開發項目中配建并依據土地出讓條件和合同約定收回或回購的原廉租住房,產權歸本地政府所有。房屋產權人登記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也可登記為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明確其權屬,辦理不動產登記,并按規定登記入賬和編制資產報告。

        公共租賃住房不得用于融資抵押和抵押擔保。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將保障性住房供給工作納入真抓實干考核體系。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鶴城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懷化國際陸港經開區開發建設局、懷化高新區開發建設局應當嚴格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入住目標管理,加快建設進度,強化分配入住,避免閑置。

        第三十條  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強化部門協調和信息共享。正在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對象應接受保障資格動態審核。動態審核主要依靠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系統自動比對開展。暫未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系統管理的保障對象,結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續簽,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每年組織一次動態審核。

        第三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設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舉報投訴電話、信箱等,并在服務大廳和門戶網站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利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依法核實、處理。

        第三十二條  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信用體系建設,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予受理,記入公共租賃住房誠信管理檔案并向社會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誠信管理制度,完善失信懲戒機制。對發生失信行為的個人或機構,依法納入失信黑名單并進行懲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鶴城區、懷化國際陸港經開區、懷化高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失信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違反本條規定的,由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并依法列入房屋經紀行業失信行為黑名單。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懷化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懷政辦發〔2014〕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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