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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懷化市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11-18 10:44 信息來源: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索引號:431200/2024-049429 文號:懷政辦發〔2024〕32號 統一登記號:HHCR-2024-01009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信息時效期:2029-11-13
        簽署日期:2024-11-13 登記日期:2024-11-13 所屬機構: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所屬主題:市政府文件 發文日期:2024-11-13 公開責任部門: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HHCR-2024-01009


        懷政辦發〔2024〕32號


        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懷化市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懷化市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13日       


        懷化市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氣象安全管理,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湖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確定、氣象災害防御和監督檢查等氣象安全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是指易遭受暴雨(雪)、雷電、冰凍、高溫、干旱、低溫、大風、冰雹、大霧等高影響氣象災害,容易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引發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經費保障,建立健全重點單位氣象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和聯合檢查結果通報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氣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制度。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應當指定有關部門負責管理區域內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相關職責。

        發展改革、應急、公安、民政、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游廣電體育、衛生健康、林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業、本領域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二章 重點單位的確定

        第五條 重點單位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單位所處氣象災害風險區劃的等級;

        (二)單位的位置及其所處區域的地形、地質、地貌、氣象、環境等條件;

        (三)單位的生產特性及其對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保障的重要性;

        (四)發生災害性天氣時可能造成的損失程度。

        第六條 下列單位可以確定為重點單位:

        (一)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性物品、危險廢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收集、運輸、處置單位;

        (二)通信、電力、供水、燃氣、廣電、公共交通等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單位;

        (三)學校(含幼兒園)、醫療衛生單位、商場、車站碼頭、機場、旅游景區、大型娛(游)樂場所(館)、體育場館、會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從事大型生產、大型制造業等勞動密集型的單位;

        (四)重大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承建單位;

        (五)大中型水庫、礦山、尾礦庫、大型林場、大型農場等經營管理單位;

        (六)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文物收藏單位;

        (七)其他因氣象災害容易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引發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向本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擬定重點單位名錄建議;相關單位認為符合重點單位條件的,可以向其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納入重點單位名錄的建議。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由其指定的有關部門按前款規定向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納入重點單位名錄的建議。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本級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擬定的重點單位名錄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市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油庫、氣庫、彈(炸)藥庫、危險化學品倉庫、加油(氣)站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物品、產品的生產經營單位,由氣象主管機構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直接列入重點單位名錄,報市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重點單位名錄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實際需要及時進行調整,實行動態管理,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

        列入重點單位名錄的單位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單位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向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經氣象主管機構會同相關部門核實后,報本級人民政府確認將其移出重點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氣象災害防御

        第十條 重點單位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內容,按照規定明確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氣象災害防御管理機構或者管理員,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

        制定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知識培訓、定期巡查、設施維護、災情調查、自救互救、情況報告等工作。

        第十一條 重點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全面負責。

        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并督促落實;

        (三)保障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所需經費;

        (四)在災害性天氣影響或者氣象災害發生期間,指揮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氣象災害防御職責。

        第十二條 重點單位防御管理機構或者管理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履行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急演練、知識培訓、設施維護、災情調查、情況報告等職責,管理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檔案;

        (二)組織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部位,根據需要設置安全標志;

        (三)保障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與傳播設備的正常運行,接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在本單位及時傳播;

        (四)定期組織開展巡查,對檢查發現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

        (五)在災害性天氣影響或者氣象災害發生期間,協助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六)完成本單位的其他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十三條 重點單位可以根據易受影響的氣象災害種類,建設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接收設施設備,接收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通過有效途徑在本單位內部傳播,安排相關人員進入崗位,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及時啟動應急響應,設計避災路線圖或者明確避災場所,采取防御措施,提高氣象災害防御能力。

        發生氣象災害或者由其造成的安全事故,可能危及相鄰區域安全時,重點單位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服從政府有關部門的指揮、調度。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按照相應的標準規范或者防御指南,采取相應防御措施。

        第十四條 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開展定期巡查。定期巡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隱患排查、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二)氣象災害防御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三)氣象監測預報預警設施、雷電防護等防御裝置、器材、設施的檢測及日常維護情況;

        (四)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

        定期巡查應當做好記錄工作,記錄內容包括巡查時間、巡查人員、巡查內容和部位、巡查結果及處置情況等,巡查記錄由巡查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 重點單位應當建立氣象安全管理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易受影響的氣象災害種類,氣象災害防御重點部位;

        (二)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氣象災害防御管理機構或者管理員的相關文件資料;

        (三)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巡查辦法等制度文件;

        (四)應急演練、知識培訓、定期巡查等開展情況記錄,雷電等防御裝置、器材、設施的檢測及日常維護記錄;

        (五)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情況;

        (六)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

        (七)其他需要歸檔的資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鼓勵農業、自然資源、林業、水利、旅游等行業重點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求,依法依規建設氣象監測設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及匯交資料,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相關工作給予指導和監督。

        鼓勵和支持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科研機構等開展重點單位生產活動與氣象要素關系研究,提高氣象災害防御能力。

        鼓勵重點單位通過保險形式防御氣象災害風險;鼓勵保險機構將重點單位的氣象防災減災建設規范化、標準化程度作為核定保險費率的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編制、應急演練、知識培訓、隱患排查等工作的指導,提高重點單位防災減災、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重點單位落實氣象災害防御責任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或者抽查,檢查抽查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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