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務公開辦函〔2019〕3號
湖南省政務公開政務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印發湖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和社會評議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湖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和《湖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已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湖南省政務公開政務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年9月27日
湖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法有序進行,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設立的依法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省政務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對省直有關單位和各市州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辦公室(廳)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指定政務管理服務部門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 考核內容:
(一)組織推進情況。組織領導、機構人員、制度建設、保障措施等。
(二)基礎工作情況。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指南的編制、公布和及時更新情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發布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情況;政府網站信息公開專欄建設運維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編制、報送、公布情況。
(三)平臺應用情況。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政務微博微信、手機APP、新聞發布會等平臺公開政府信息情況;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等場所設置政府信息公開查閱設施情況。
(四)制度建立執行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依申請公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制度,政策解讀制度等建立執行情況。
(五)監督評議情況。舉報投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處理及應對情況;開展社會評議的情況;責任追究結果情況。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分平時考核、社會評議、定期考核3種方式。
(一)平時考核。根據每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明確的重點內容,采取在線讀網、“四不兩直”實地抽查等方式,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問題、督促整改。
(二)社會評議。通過在省政府門戶網站設置調查問卷等形式,由社會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進行評議,評議結果納入年度考核總成績,并向社會公布。
(三)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一般在年底進行,可以組織專項考核,也可以與政務管理服務工作考核結合起來一并考核。每年提前制定下發具體考核方案,通過查閱網站和相關資料、開展群眾滿意度調查等方式進行考核。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行百分制并劃分等次,考核結果=平時考核×20%+社會評議×10%+年終考核×70%,分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個等次。
第八條 考核結果報本級政府審定后,作為政務公開績效考核依據,并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考核情況編入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
第一條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監督,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社會評議堅持群眾參與、客觀公正、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三條 社會評議由各級政府辦公室(廳)牽頭組織,可以指定政務管理服務部門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條 社會評議對象包括各級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設立的依法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五條 社會評議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準確;
(二)公開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方便公眾獲取;
(三)依申請公開是否依法及時答復;
(四)公開效果是否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公眾的滿意度、獲得感是否增強。
第六條 社會評議主要采取線上方式,根據評議內容,設計問卷調查表或進行滿意度調查,通過政府網站公布,供社會公眾評議。
第七條 社會評議活動一般每年組織一次,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編入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要面向社會開展自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評議,對評議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及時整改,并將評議情況編入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評議情況編入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