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政府網站群應當公開或需要公開的所有政務類信息,上述信息正式發布前,須進行預先審核。
第二條 發布的信息應具有較強的時效性,保證信息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條 縣(市、區)或市直部門在各主流媒體(報紙、電視)上刊登、發布的各類重要政務信息,要在第一時間向市政府門戶網站(主站)提供。
第四條 信息發布審核的原則是“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各縣(市、區)、各市直部門主要領導是網站信息報送和發布的第一責任人,要建立信息發布審核制度并明確一名分管領導作為信息審核負責人,報送和發布的信息必須經過審核負責人簽字。
第五條 信息上傳和發布的審核程序:
(一)信息人員擬定擬發布信息內容并填寫《政府網站群上網信息上傳、發布審核表》。
(二)本單位負責人審核,重點是對擬發布信息內容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是否涉密等內容進行審核。
(三)市政府門戶網站直接擬發的信息由分管領導審核簽發,重要信息必須經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上網發布。
(四)縣(市、區)或市直部門擬報送市政府門戶網站(主站)的信息由分管領導審核簽發后方可報送,重要信息必須經縣(市、區)或市直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方可報送。
(五)縣(市、區)或市直部門在本單位網站上發布的信息統一由本單位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發布。
第六條 發布市政府文件,須由辦公室報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發布。
第七條 對密碼電報、標有密級的文件等屬于國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開。密碼電報確需公開的,須經發電單位批準和保密審查后只公開電報內容,不得公開報頭等電報格式。
第八條 縣(市、區)或市直部門在制發正式公文時,要對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和公開方式進行明確,同時作出規定,實行同步審批,以減化上網發布信息審核程序。
第九條 建立健全信息發布登記制度,信息發布前認真填寫《政府網站群上網信息上傳、發布審核表》,所有報送信息及審核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審核表、登記表要存檔保存,以備查閱??h(市、區)或市直部門報送信息的審核資料自行存檔備查。
第十條 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網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犯罪活動,不得發布違反國家法律及地方法規的信息,不得發布與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相違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復制和傳播各類不健康信息,不得發布虛假信息。
第十一條 嚴禁在網站上傳播計算機病毒、木馬等程序,發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內容需經防病毒檢測后方可發布。
第十二條 信息發布前必須認真校對和審核,確認無誤后方可發布。對因審核不嚴導致政府信息公開內容失實、泄密、引發負面影響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建立上網信息復查制度,原信息報送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上網信息復查工作,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政府主站編輯人員進行更正,及時撤除不符合規定的上網信息。造成影響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由責任單位和個人負責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