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懷府行復〔2024〕7號
申請人:龍某某,女,侗族,1993年11月出生。
地址:長沙市岳麓區文軒路。
委托代理人:榮子龍,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懷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住所地:懷化市市民服務中心A棟五樓。
法定代表人:田曉華,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紅寶,系懷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劉冬梅,湖南天地人(懷化)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以下簡稱“《答復》”)申請行政復議一案,本府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一、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的《答復》;二、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答復,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予以公開。
申請人稱:申請人系錦繡五溪商業廣場項目的業主,在該處購買了一間商鋪,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2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錦繡五溪商業廣場項目的相關政府信息。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5日簽收,并作出《答復》。其中表1、表3、表4、表5部分或全部內容逾期未答復。
申請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被申請人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所申請的政府信息進行答復,自被申請人簽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之日起至復議之日止,已經超過20個工作日。在此期間,被申請人既未對申請人作出延長答復期間的通知,亦未在法定期間內履行對申請人進行答復的職責。被申請人拒不履行法定答復職責的行為屬于行政不作為的違法行為。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現向貴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復,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予以公開。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認定事實清楚、內容適當。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五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內容綜合如下:1、錦繡五溪商業廣場項目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前置文件(申請表1);2、前述項目預售資金繳存、審批和劃撥情況、重點監管資金撥付申請及撥付記錄、預售款專用賬戶及資金墊付情況文件(申請表2);3、前述項目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報審文件;人防異地費繳納證明文件;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文件;人防工程改造報審文件(申請表3);4、前述項目房屋建筑竣工驗收表及前置文件(申請表4);5、前述項目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文件(申請表5)。申請表1中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前置文件(《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營業執照》)、申請表2中預售資金審批情況、申請表4中房屋建筑竣工驗收表,經審查可以公開,故我局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向申請人公開并告知申請人獲取申請該項目預售資金審批情況的方式。因其他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系由其他機關單位制作、保存,我局不掌握相關信息,故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作出告知申請人的答復。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程序合法。(一)我局收到申請后,立即審查并組織相關科室進行辦理,因申請公開信息較多、情況復雜,審查辦理所需時間較長,不能當場答復,故申請延期答復,并于2023年11月6日向申請人郵寄送達《延期答復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我局將延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對其申請事項進行答復,故我局已及時告知申請人延期答復之情況及延長期限。(二)我局向申請人作出答復,已依法履行職責。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請人盡快獲取所申請公開的信息,針對本次同一申請人提出的上述同一項目五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我局采取了合并答復的形式,并于2023年12月8日向申請人郵寄送達答復文書及附件,申請人予以簽收確認,故我局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請求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請求。
本府查明: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2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共五份,申請公開涉及錦繡五溪商業廣場項目的相關政府信息。具體內容為: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2、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表;3、營業執照;4、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6、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7、商品房項目預售方案(包括由規劃主管部門確認的商品房開發項目規劃總平面圖及分層、分戶平面圖、一房一價樓盤信息表);8、房屋面積測繪報告書、預測繪成果;9、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證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及預售款監督方案;監管銀行提供: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10、已備案的前期物業管理合同;11、地下人防位置、面積說明(適用于預售商品房有地下車位情形);12、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比例的說明、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符合規定要求的工程形象進度鑒證單);13、監管項目說明(工程建設進度、建設計劃、竣工時間、投入的資金說明、需投入資金及使用計劃、申請項目樓號、總建筑面積);14、開發貸款及其他貸款情況證明、施工墊資情況證明。二、預售資金繳存、審批和劃撥情況;重點監管資金墊付申請及墊付記錄;預售款專用賬戶及資金墊付情況文件。三、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報審文件;人防異地費繳納證明文件;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文件;人防工程改造報審文件。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2、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書;3、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4、監理單位質量評估報告;設計單位質量檢查報告;勘察單位質量檢查報告;施工單位工程質量竣工報告;5、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6、消防驗收意見書;7、施工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8、竣工驗收備案申請表;9、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10、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11、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文件。包括:1、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2、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表;3、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等;5、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6、消防驗收整改意見;7、消防驗收復驗申請書;8、該項目的消防驗收合格證明;9、公安懷化市消防救援支隊出具的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7日郵寄送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事項延期答復通知書》,告知申請人將延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進行答復。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答復》,具體內容如下:一、對錦繡五溪商業廣場項目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前置文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予以公開。二、該項目資金監管賬戶為584669357086,其審批情況,申請人可攜帶身份證以及購房合同到被請人處查閱;相關資金劃撥記錄、撥付記錄被申請人不掌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告知申請人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化市鶴城支行申請。三、該項目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報審文件;人防異地費繳納證明文件;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文件;人防工程改造報審文件被申請人不掌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告知申請人向懷化市國防動員辦公室申請。四、該項目房屋建筑竣工驗收表及前置文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予以公開。五、該項目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文件,被申請人不掌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告知申請人向原懷化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申請。
被申請人公開的政府信息具體內容為:錦繡五溪商業廣場項目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表及資金監管賬戶。
另查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于2019年4月1日后承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錦繡五溪商業廣場項目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系原懷化市公安局消防支隊于2019年4月12日驗收完畢。
申請人不服前述答復,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有關書證等證據證明,本府已審查屬實。
本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可知,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仔細甄別,存在多項申請的應當分門別類進行答復。本案中,針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第一項、第四項政府信息,被申請人將部分內容予以公開,但對第一項的第2、4、7、8、9、10、11、12、13、14小點及第四項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前置文件1-11小點未作答復,即使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內容不屬于本單位公開的范圍,也應當按照上述規定逐一進行分析答復。申請人申請公開的第二項政府信息,其中相關資金劃撥記錄、撥付記錄不屬于政府信息,被申請人告知途徑雖有誤,但是不影響申請人實體權利。申請人申請公開的第五項政府信息,該項目消防竣工驗收系原懷化市公安局消防支隊進行驗收,該項政府信息被申請人未制作或保存,但原懷化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已不存在,被申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告知申請人向原懷化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申請,告知途徑有誤,應予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知,公開政府信息的主體是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本案中,申請人申請公開的第三項政府信息,涉及人民防空相關職責,不屬于被申請人職責范圍,該項政府信息其未制作或保存,被申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告知申請人向懷化市國防動員辦公室申請,答復正確。
另,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已告知申請人將延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進行答復。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未對申請人作出延長答復期間的通知,理由不成立。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府決定:
一、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中的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責令被申請人在收到本復議決定后對前述政府信息依法向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二、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中的第二項、第三項。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第一項,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不服本復議決定第二項,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懷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