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懷府行復〔2024〕20號
申請人:杜某某,男,漢族,1998年3月出生。
住址:河南省汝州市。
被申請人: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懷化市鶴城區錦溪北路172號。
法定代表人:向華,局長。
委托代理人:汪曉斌,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直屬一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小梅,懷化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科員。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一案,本府于2024年2月19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查,于2024年3月14 日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聽取了當事人意見,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0日在美宜生活超市里購買到被投訴人生產銷售的奶糖產品。發現該產品營養成分表存在虛假標注、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后通過信函向被申請人反映該問題。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理由為: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簽存在瑕疵,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專業知識不強;履職不到位。
被申請人作出的標簽瑕疵的回復,申請人不予認可。根據總局明確的6種標簽瑕疵的認定情形中,虛假標注能量成分表并不在標簽瑕疵的認定范疇,故法律適用錯誤。營養成分表標注不規范的情況為1100kj標注為1100.0KJ或者脂肪標注為0.3g,此類情況屬于標簽瑕疵,但該產品虛假標注能量數值,顯然不適用于標簽瑕疵的認定范圍。
申請人認為該產品違反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3.1、3.4的相關規定,同時違反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3.1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該企業行為屬于情節嚴重情形,而被申請人卻認定“違法輕微”,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復,被申請人法律適用錯誤,履職不到位。
綜上所述,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同時也為了廣大消費者的權益不受到傷害,申請人依法向懷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望嚴肅處理。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事實清楚。2023年12月15日,杜某某舉報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于2023年8月6日生產的某某奶糖標簽存在虛假標注、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2023年10月19日,被申請人收到聶某舉報某某公司的某某奶糖產品標簽存在問題。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前往某某公司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經核實,某某公司生產的某某奶糖其營養成分表標示的能量值,不在“無能量”與“低能量”之列。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第(二十三)的計算方法及各營養素“約0”界限值的規定,某某公司生產的某某奶糖,其產品包裝中標注的能量值及NRV比值是錯誤的?!额A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第(二十三)項所確定的計算方法(能量值計算方式為:蛋白質×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膳食纖維×8),某某奶糖產品的能量值及NRV比值經計算后應為: 1616kJ/100g,NRV19%,與正確的數值存在小幅度差異(偏差幅度約2%)。被申請人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某某公司改正并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某某公司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要求。2023年11月23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封存并停用了標簽標示不規范的某某奶糖包裝物,出具并向被申請人遞交了整改報告。2023年11月28日被申請人作出認定意見與處理:某某公司產品標簽存在問題屬于標簽瑕疵,且符合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某某公司之違法情形,依法應予責令改正,不屬于“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之情形, 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本次杜某某舉報某某公司的問題系聶某舉報問題的同一主體同一違法行為,該行為已經處理,被申請人于1月25日根據上次處理結果告知杜某某,1月26日將告知書進行郵寄。
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正確。某某公司上述行為,根據《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符合“標簽瑕疵”的范圍。依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6.4表2“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允許的誤差范圍≤120%標示值”之標準規定,涉案產品“某某奶糖”的能量標注誤差約2%,某某公司能量值標注誤差在食品安全標準的幅度內,不足以影響食品安全性能。從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綜合考慮,營養成分表中能量值及NRV比值標注的小幅度誤差,不影響食品的整體安全性能,不足以造成普通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性的誤判(不足以讓消費者產生該食品是“無能量”“低能量”食品的誤判),不足以影響消費者的選擇。沒有違反《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3.1、3.4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某某公司之違法情形,依法應予責令改正,不屬于“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之情形。
本府查明: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0日在美宜生活超市購買到某某公司生產銷售的奶糖產品。2023年12月15日,申請人舉報某某公司于2023年8月6日生產的某某奶糖標注的營養成分存在虛假標注、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24日決定不予立案,并填寫了不予立案審批表。被申請人直屬一局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告知書》,載明:“您的舉報,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立案條件……,本局依法不予立案”,并于次日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不服該《不予立案告知書》,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有關書證等證據證明,本府已審查屬實。
本府認為:被申請人直屬一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書》,實質是其以自己名義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對此不服,故申請行政復議。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的規定,被申請人直屬一局不屬于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屬于超越職權,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本府決定:
撤銷被申請人所屬直屬一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書》,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依法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懷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