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CR-2024-26001
懷統〔2024〕12號
懷化市統計局
關于印發《懷化市統計領域信用分級分類
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統計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二級機構:
《懷化市統計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實施辦法》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懷化市統計局
2024年7月15日
懷化市統計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統計領域誠信建設,引導企業依法統計、誠信統計,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規范企業統計信用管理,對企業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3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統計機構對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認定、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統計機構,是指懷化市統計局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承擔法定的政府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企業。
第三條 市、縣統計機構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客觀公正的原則,審慎認定企業統計信用狀況,依法依規公示企業統計失信情況,及時更新和完善企業統計信用信息。
第四條 懷化市統計局負責統一組織、規范、監督和指導全市企業統計信用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照本辦法以及懷化市統計局的部署,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統計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統計信用信息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統計調查、業務管理和執法檢查等履職過程中獲取或制作的信息,具體是指:
(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遵守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情況;
(三)提供統計工作的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情況;
(四)執行統計調查制度情況;
(五)依法提供統計資料及其質量情況;
(六)統計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
(七)其他與統計信用相關的信息。
第六條 企業統計信用評價等級分為統計守信企業、統計信用異常企業、統計一般失信企業和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實施分級分類和動態管理。
第七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為統計守信企業:
(一)為履行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三)嚴格執行統計調查制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資料;
(四)積極配合統計執法檢查、統計數據核查和統計數據查詢;
(五)連續兩年未被其他部門列入聯合懲戒失信名單;
(六)連續兩年未發生任何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的行為。
第八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統計信用異常企業:
(一)未按照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未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三)一年內遲報統計資料一次;
(四)統計資料報送異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
(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第九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統計一般失信企業:
(一)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二)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三)一年內遲報統計資料兩次及以上;
(四)被統計機構行政處罰后,未及時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自行公示;
第十條 企業有下列統計違法行為之一,且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節嚴重的,統計機構應當認定其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六)其他統計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一條 統計機構對符合評價等級為統計守信企業、統計信用異常企業和統計一般失信企業,應當在該企業評價等級認定做出后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制作企業統計信用認定通知書 。
第十二條 統計機構對符合統計嚴重失信認定條件的企業,應當在該企業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制作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告知書,告知事由、依據、后果以及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
第十三條 企業自收到統計嚴重失信認定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出陳述、申辯。
統計機構認為企業提交的陳述、申辯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告知企業在規定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
統計機構應當充分聽取企業的意見,對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統計機構應當采納。
第十四條 統計機構應當在企業提交陳述、申辯材料時限截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統計機構認定企業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應當制作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書,載明以下事項:
企業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認定事由、依據;
公示渠道、期限和其他嚴重失信懲戒措施;
信用修復條件和程序;
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認定決定的統計機構名稱和認定日期。
第十五條 統計機構應當在門戶網站公示本單位直接作出的統計行政處罰信息。未開通門戶網站的,應當通過當地政府門戶網站等其他渠道公示。
適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除警告、通報批評外,應當將行政處罰信息同步推送到“信用中國”網站或者省級信用網站。
第十六條 統計機構應當自作出統計失信企業認定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等;
(二)統計違法行為;
(三)依法處理情況;
(四)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期限為1年。公示期限屆滿3日內,統計機構應當將統計失信信息移出統計機構門戶網站,并同步將移出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十八條 公示期間,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日常監管,適當提高抽查頻次,指導企業改正統計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公示滿6個月后,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改正統計違法行為且未再發生統計違法行為的,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第二十條 申請信用修復的企業,應當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包括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整改到位證明材料及統計守信承諾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統計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信用修復申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核實,并作出決定。同意信用修復的,統計機構應當及時將統計嚴重失信信息移出統計機構門戶網站,并同步將修復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不同意信用修復的,統計機構應當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發現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更正。
第二十三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對統計機構作出的認定決定或者信用修復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稇鸦薪y計信用“紅黑名單榜”實施辦法》的通知(懷統字〔2018〕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