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CR-2024-4301
懷氣發〔2024〕84號
各縣市區氣象局、發改局、國家安全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分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
根據國務院《氣象高質量發展綱要(2022-2035年)》(國發〔2022〕11號),中國氣象局《社會氣象觀測發展指導意見》, 《湖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關于推動氣象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22〕22 號)要求,為進一步建立完善相關行業氣象統籌發展體制機制,確保在氣象數據安全前提下開展社會氣象觀測,提升氣象觀測站網密度和氣象觀測智慧水平,更好滿足各領域各行業的精細化氣象服務需求,結合懷化實際,市氣象局聯合市國安局等10部門研究制定了《懷化市氣象監測設施統籌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懷化市氣象局 懷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懷化市國家安全局
2024年11月1日
懷化市氣象監測設施
統籌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建設,整合完善氣象監測信息網絡,實行統一規劃和統一標準,實現氣象信息資源資源共享、共用,提高氣象監測設施建設的服務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共同構筑氣象防災減災第一道防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湖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及其他從事氣象探測的組織和個人建設的氣象監測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納入氣象災害監測信息網絡,實現氣象信息資源共享。
本辦法所稱氣象監測設施,是指氣象站、雷達、測風塔、雨量監測站、大氣成分監測站、城市微型智能監測站等具備氣象要素監測功能的儀器與設備。氣象要素包括氣溫、濕度、氣壓、風向、風速、雨量、能見度、天氣現象、日照、蒸發、云、太陽輻射、地面(土壤)溫度、土壤濕度、大氣成分等。
資源共享的內容包括氣象監測設施的生產商、設備型號、所屬單位、地理信息(詳細地址、經度、緯度、拔海高度)、建設時間、監測要素、監測精度、數據格式、存儲方式、傳輸方式等。
第三條 各部門切實履行行業主管部門責任,確保建設的氣象監測設施符合行業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要求,更好發揮氣象觀測效力和建設效益,加強基礎信息數據共享共用。統籌用好數據資源,形成氣象設施統籌規劃、資源共享的合作共贏機制。
第四條 市氣象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國家安全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等9部門成立聯合工作小組,各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為聯合工作小組成員,負責氣象監測設施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協調工作。聯合工作小組以部門聯絡員活動的方式開展工作。通過定期通報、聯席會議等形式,負責組織各部門氣象監測設施現狀普查,行業氣象監測設施的建設規劃、各部門監測站網的互聯互通,行業氣象監測設施建設標準和資料格式的規范、氣象監測設施探測環境保護、專業氣象觀測的科研合作等工作。市氣象局承擔聯絡小組的日常協調工作。
第五條 市氣象局牽頭召集部門聯絡員活動,通報氣象監測站網統籌規劃、建設進展和共享情況,研究需要協商的具體事項,根據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或應成員單位建議要求,召集部分成員單位就專項工作召開專題會議或舉辦活動。
第六條 市氣象局牽頭負責全市站網布局的優化調整,為避免重復投資、重復建設,成員單位規劃建設氣象監測站時,應提前納入懷化市氣象觀測站網總體規劃,并將相關站點建設資料報市氣象局。各部門的氣象監測設施、氣象技術專用裝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及氣象行業標準。
第七條 建立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備案通報制度,各部門新建氣象監測設施時,在建成一個月內將站點地理信息、監測項目和業務運行規程告知市氣象局,市氣象局負責將氣象監測設施信息統一登記造冊,作為統計依據,市氣象局定期向各單位告知氣象監測設施布局情況,公布監測產品名錄。涉外氣象探測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必須向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申請辦理行政審批手續。
第八條 各部門應按照保守秘密、維護權益的要求,承擔信息的安全保密責任和相應的法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氣象監測資料,不得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危害。
第九條 市氣象局應定期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及其他從事氣象探測的組織和個人將獲得的氣象數據向省級氣象主管部門匯交,匯交時應確保信息質量和時效。加強氣象監測信息的行業應用和研究,充分利用各部門技術、資源優勢,聯合開展專業氣象研究與學術交流,不斷提升全社會應用氣象信息趨利避害的水平。推進災害和相關監測信息的共享,促進氣象與相關學科的交叉融合,全面提升防災減災和各行業部門氣象服務能力。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